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

优质回答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纳,缴费进入两个账户,一个社会统筹账户,一个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92年4月开始的个人缴费100元以下工资2元,100元3元,到1995年全面改革,建立两个账户,个人缴费由工资的3%,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到8%。个人账户按11%进入,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费补足,2005年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8%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
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早在1995年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 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人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金不足139个月可继承从何时执行 (二)
优质回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所谓养老金没有领到139个月可以继承,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139月领完计算的,没有领到139月,个人账户就有余额,继承人可以继承余额。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是什么新政策,早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四条就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 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草案还明确了 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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